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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天金報訊 本報記者丁玥 通SD記憶卡訊員黃勵 侯紹軍
  近日,湖北安陸的劉祥軍先生致電省人社廳咨詢:“我原在安陸鋁廠工作,廠里為我繳納了13年養老保險費,後來因為身體原因辭職回鄉務農,村裡SD記憶卡就給我辦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,想問問,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,是按城鎮企業職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,還是按城鄉居民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?”這是國家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》7月1日實施以來,省人社廳接到的首例咨詢電話。
  為mSATA了讓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銜接和落地,昨日,省人社廳正式公佈了《關於湖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》,結合我省實際提出9條具體處理辦法(下簡稱“9條辦法”),主要有四大亮點。
  三類單位職工在銜接膠原蛋白範圍內
  “9條辦法”進一步明確了制度銜接的範圍——對湖北省按照有關規定參保的農墾企業職工、國有農牧漁良種場職工、鄉鎮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縣(市、區)的鄉鎮事業單位職工燒烤,需要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,都按照國家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》規定執行。
 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延長繳費辦法
  因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、待遇標準都高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,所以“9條辦法”明確了養老保險延長繳費辦法,目的是引導、激勵農民工等群體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,並享受相應的待遇。
  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,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,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,可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,但不能通過補繳增加繳費年限。延長繳費的參保人員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,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;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,可以申請按照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費。
 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(2011年7月1日前)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,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延長繳費滿5年後,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,可按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,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,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;繳費基數按其一次性繳費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。
  參保人待遇只能“二選一”
  “9條辦法”規定,2014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手續,同時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,按照“就高不就低”的原則,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會退還本人,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;對於未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,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,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會退還本人。
  2014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,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未作處理的人員,本人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延長繳費的,應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。同上,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,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。本人如果選擇繼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,應終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,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。
  明確辦理銜接手續時間點
  “9條辦法”規定,參保人員可以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,或者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6個月內,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確認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,並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。
 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,繳費不滿15年選擇延長繳費,並且存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,應暫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,等到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後,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。
  對因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導致參保人員延遲領取待遇的,其養老保險待遇從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補發,不影響待遇享受。
  (原標題:圖文:我省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意見出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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